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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內政部函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有數棟樓層數不同之建築物,其中包括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者,地下層或地上一層相連,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燃氣設備區劃規定適用疑義1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0-07-10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1849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0-07-29
收文字號 4953

轉知內政部關於同一建築基地有數棟樓層數不同之建築物,其中包括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者,地下層或地上一層相連,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燃氣設備區劃規定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