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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沿革

建築是一項綜合創作藝術

建築物的完成,除了滿足居住、生產及其他特定目地,還要具備堅固、美觀的特性,才能算是一座好建物。所以建築師的養成教育中,除了建築設計還要加上美術、社會科學及各類專業技術的涵養,建築師吸收從事建築業所需的相關知識,通過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即可取得建築師資格。建築師法明文規定,凡「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取得建築師資格,還要「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說明建築這一行,除了各項知識的融合還要有實務經驗的累積。

建築師設計一棟建築物,從確定基地開始,考慮的因素包括業主需求、基地環境、天候條件、造型美觀…等,必須融合眾多知識,完成一項高度綜合性創作。建築師的創作過程和結果,與民眾的生命安全及整體環境休憩相關,須配合政府制訂的都市計劃及建築技術規則,因此建築師的設計圖經簽證,再經政府機構審核,通過後發給建造執照,始完成設計任務。建築師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縣(市)(局)為工務局或建設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市)(局)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