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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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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要點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性騷擾防治申訴處理要點

 
本會110.08.23第5屆第6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採取適當之防治、糾正、懲處、補救等相關措施,維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第2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及本會章程第6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性騷擾,其範圍包含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 條第1 項之情形。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會之會員及法定適用人員(含本會會務人員、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工讀生…等)。
 
四、本會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之敵意因素,以保護本會之會員及法定適用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並辦理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訓練課程,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並改善防治措施。
 
五、本會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六、本會為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理會),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
專線電話:02-89534420
傳真電話:02-89534426
電子信箱:ntcaa@ntcaa.org.tw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293-1號6樓
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後,應指定專責人員以保密方式處理。
 
七、本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置委員5人,包括3 位公會成員及2位外聘顧問。公會成員由理事長指定人員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人員派兼之。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三年(配合理事長任期),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性騷擾申理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向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得於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程序如下:
(一)申訴應檢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3.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4.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申訴之年月日。
(二)申訴人如以言詞方式提出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含前款所訂內容之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九、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應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七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簽請召集人同意後備查。決定受理之案件,由召集人指定二位以上委員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下稱調查單位),應自申訴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調查單位調查時,得訪談雙方當事人,並得依法進行搜證及訪查。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協助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調查單位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評議。
(三)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四)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便其申請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新北市市政府社會局、勞工局。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1、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審議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2、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十、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不符規定程序而無法通知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非本人之代理人而代本人提出申訴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議決或撤回後,再提起申訴者。
    (四)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者。
    (五)對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者。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命其迴避。
 
十二、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得議決暫緩調查。
 
十三、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四、本會各級主管人員不得因所屬同仁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如有前開情形並經查明屬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十五、本會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本會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任。
 
十六、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應注意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程序中,為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七、性騷擾行為經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屬實並報請本會理事會通過者,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監督及準用「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風紀維持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等,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本會依前項規定處理之所有人員,準用本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規定。
 
十八、本會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十九、本會應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二O、第四點、第五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第八款、第十七點、第十九點,於性侵害犯罪事件準用之。
 
二一、本要點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