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照協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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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2.4.27】申請建造執照時請建築師落實圖說完整度並加強專業度,尤其應注意現況照片及現況測量圖,確認道路上是否有障礙物。若有障礙物,應於執照加註列管放樣勘驗前自行開闢4公尺供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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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2.3.9】112年3月20日起報備案件請檢附「報備確認書」及「建築報備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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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1.12.14】自111年1月1日起,建造執照申請案件複審前務必請設計建築師及相關技師上傳鑽探報告書(含結構外審)、結構計算書、結構圖、綠建築專章(含結構外審)等資料至新北市無紙審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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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1.8.10】汽車機車共道檢討方式及樓板衝擊音未檢討之案件應辦變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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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1.4.25】有關建照執照涉及危老案件及地上權同意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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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1.3.22】有關滯洪沉砂池設置於共構復壁內請依附圖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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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0.11.11】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掛號,務必檢附「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首次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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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0.7.27】 因應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調降為二級警戒,為維持降低群聚感染風險,並維持本會建照協審制度運作順利,即日起本會協審室各項作業相關措施調整如下,敬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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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0.5.27】 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平行分會簡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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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0.3.31】依據110年3月24日與建照科召開之110年3月份第4次協檢爭議專案會議紀錄決議內容辦理,建照科預計110年4月1日起試辦建造執照預審及書表無紙化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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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10.1.15】自110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無紙化審查,係包含建造執照申請案件、變更設計申請案件、雜項執照申請案件、拆除執照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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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審室公告109.12.17】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無紙化審查,即自110年1月1日起排會審查案件,均須配合無紙化審查(無論新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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