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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審室公告1150828】有關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案件,請申請人、設計單位及審查建築師注意以下規定,自115年9月1日起適用

有關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案件,請申請人、設計單位及審查建築師注意以下規定,自11591日起適用:

一、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自檢表(詳附表)

為因應11581日起之「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修正規定,新申請案及目前尚未核准之建照申請案件皆應檢附由起造人核章之自檢表。

二、變更設計說明事項列舉內容(分一般變更及簡易變更)

變更設計申請書之「10.變更說明及理由」欄位,請參照列舉內容範本填寫,以利案件分流,說明如下:

(一)一般變更(詳一般變更設計版)

「抽查意見為應辦理變更設計」、「自行變更」及「併案辦理項目之變更」,皆維持以一般變更設計案辦理變更。

(二)簡易變更(詳簡易變更設計版)

除前款內容外,例如「變更設計併辦抽查報備」、「純結構變更」、「符合竣工圖修正之變更事項」,得以簡易變更設計案辦理。

(三)以上內容,將視執行情況滾動式調整;若有案件分流認定疑義,將依每週三上午建照爭議討論會決議辦理。

三、結構外審說明書(詳附件)

有辦理結構外審之執照(含變更設計)案,於執照核准後對副本時應檢附「結構外審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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