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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審室公告115.8.5】有關112年6月1日修訂「新北市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計算管理運用要點」(以下稱運用要點),請審查建築師應注意以下執照申請案件之適用規定

協審室公告

有關11261日修訂「新北市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計算管理運用要點」(以下稱運用要點),請審查建築師應注意以下執照申請案件之適用規定:

一、依運用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案件:

本要點所稱公共開放空間,係指下列空間提供公眾使用者,且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共用部分:

()建築基地內依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需留設之騎樓、無遮簷人行道、防災通道及法定退縮等範圍。

()依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定原則、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或新北市工務局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決議應退縮留設之空間。

()建築基地內依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專章、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取得容積獎勵之公共開放空間。

二、依運用要點第三點規定,()義務性公共開放空間之維護金額調整至2,000元,獎勵性()()獎勵性公共開放空間之維護金額調整為6,500元。

三、依運用要點第四點規定,適用上述兩種義務性、獎勵性之公共開放空間,需於使用執照階段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告示牌」。請審查建築師注意管理維護基金附圖應以★標註告示牌設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