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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審室公告114.1.22】自114年2月1日起本會受理新增工作項目及加註事項注意事項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12月3日新北工建字第1132407258號函及114年1月3日新北工建字第1132621188號函辦理,本會受理新增工作項目如下,並自114年2月1日起實施。

 

(一)建造執照審查複核決行機制(都市計畫內非山坡地住宅區主要用途為住宅使用之建造執照申請案)。

(二)上述未完成複審確認之案件(含變更設計案),方才適用。

(三)執照加註事項,由設計建築師負責勾選填寫,於複審同時檢附供複審建築師先行審閱。

(四)上述事宜,得視執行狀況配合建照科滾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