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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新北市政府轉知有關本府核發113定-板-0125號建築線指定案一案,經查因申請基地北側涉及7公尺與11公尺計畫道路連接疑義及部分樁位中心線連線有誤,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予以廢止,請貴公司至本府城鄉發展局返還建築線指定案副本及辦理規費退還事宜,請查照。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4-07-08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測字第1131279903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4-07-12
收文字號 5064

有關本府核發113定-板-0125號建築線指定案一案,經查因申請基地北側涉及7公尺與11公尺計畫道路連接疑義及部分樁位中心線連線有誤,故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予以廢止,請貴公司至本府城鄉發展局返還建築線指定案副本及辦理規費退還事宜,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