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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函修正「臺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當時留設未計入法定空地計算之私設通路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原未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准予納入法定空地計算認定原則」為「臺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基地內未納為法定空地私設通路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得納為法定空地之認定原則」條文及其圖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19-11-18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832510923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12-23
收文字號 7243

轉知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18日府都建字第10832510921號令修正「臺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當時留設未計入法定空地計算之私設通路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部分建築物拆除重建原未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准予納入法定空地計算認定原則」為「臺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建築完成之基地內未納為法定空地私設通路於實施容積管制後得納為法定空地之認定原則」條文及其圖例,並自108年12月20日起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