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申報
為提昇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申報效率一案,將其承辦之檢查申報案件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附表一所訂期限內按時申報
發佈日期 : 2020-03-12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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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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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3-11 |
發文字號 | 新北市建師字第0248號 |
為提昇本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申報效率一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將其承辦之檢查申報案件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附表一所訂期限內按時申報,復請查照。
一、依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度專業廠商協助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查核執行作業-第一次後續擴充」契約書規定辦理。
二、另首揭辦法第七條(略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D-4、F-1、F-2、F-3、F-4、H-1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該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亦請轉知所屬會員協助該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辦理申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