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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審室公告】若建築執照案件涉及公益性設施面積變更或變更使用 執照,因涉及捐建公益性設施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變更,應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都市設計變更程序(都審)。

發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0-12-17

依據 109 年 12 月 2 日 109 年 12 月份第 1 次協檢爭議專案會議討論,依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函告,若建築執照案件涉及公益性設施面積變更或變更使用執照,因涉及捐建公益性設施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變更,應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都市設計變更程序(都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