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協審室公告】若建築執照案件涉及公益性設施面積變更或變更使用 執照,因涉及捐建公益性設施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變更,應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都市設計變更程序(都審)。
發佈日期 : 2020-12-18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瀏覽人次:552
發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
發文日期 | 2020-12-17 |
依據 109 年 12 月 2 日 109 年 12 月份第 1 次協檢爭議專案會議討論,依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函告,若建築執照案件涉及公益性設施面積變更或變更使用執照,因涉及捐建公益性設施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變更,應依「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都市設計變更程序(都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