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告有關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之建築案,且至109年4月15日止仍有效者,准其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經增加後之建築期限仍受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最常10年之限制
發佈日期 : 2020-04-21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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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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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4-07 |
發文字號 | 新北工建字第1090610179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4-21 |
收文字號 | 2441 |
有關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9年4月15日止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之建築案,且至109年4月15日止仍有效者,准其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經增加後之建築期限仍受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最常10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