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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令:有關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案,且至111年12月31日止仍為有效者,准其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經增加後之建築期限仍受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最長10年之限制。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3-03-10
發文字號 新北工施字第1120424543號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令-新北工施字第1120424543號
有關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建築案,且至111年12月31日止仍為有效者,准其自動增加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經增加後之建築期限仍受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最長10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