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內政部營建署轉知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發佈日期 : 2021-07-05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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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營建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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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1-06-28 |
發文字號 | 營署建管字第1101120619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1-07-05 |
收文字號 | 4478 |
函轉內政部營建署檢送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