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邊選單開關

最新消息

:::
轉知

內政部函檢送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補充解釋暨發布令影本1份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19-11-19
發文字號 內受營建管字第1080820341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19-12-23
收文字號 7236

轉知內政部檢送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補充解釋暨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詳附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