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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檢送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補充解釋暨發布令影本1份
發佈日期 : 2019-12-30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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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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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19-11-19 |
發文字號 | 內受營建管字第1080820341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19-12-23 |
收文字號 | 7236 |
轉知內政部檢送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補充解釋暨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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