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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1事,請查照。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6-03-25
發文字號 授國建管字第1150803466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6-04-07
收文字號 1690

轉知內政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1事,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