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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轉知內政部營建署111年5月4日營署更字第1110029631號函,有關都市更新案申請建造執照時建築法法令適用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2-05-10
發文字號 新北工建字第1110868321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2-05-10
收文字號 4041

轉知內政部營建署111年5月4日營署更字第1110029631號函,有關都市更新案申請建造執照時建築法法令適用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