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轉知臺北市政府調整「臺北市建造執照建築工程、雜項工作物、土地改良等工程造價表」,並自112年12月11日實施,本會因應辦法如說明,惠請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3-12-11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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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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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3-12-08 |
發文字號 | 112(十七)字第3000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3-12-11 |
收文字號 | 9767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轉知臺北市政府調整「臺北市建造執照建築工程、雜項工作物、土地改良等工程造價表」,並自112年12月11日實施,本會因應辦法如說明,惠請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112年12月4日府都建字第11261831751號令,調整建造執照建築工程、雜項工作物、土地改良等工程造價,詳
如附件。
二、本會因應辦法:
(一)自112年12月11日起所有登記案件之設計、監造費及事業費一律按新訂造價計繳。
(二)會員於112年12月10日前已簽約並明訂依簽約當時工程造價計算酬金之接受委託設計案件:
1.請於112年12月29日前檢具申請書及委契約書影本向本會提出報備,逾期不予受理。
2.前項提出報備之設計案件應於113年3月15日前正式提出登記,且向臺北市政府完成建照掛者,其代收設計、監造費及事業費,准按原訂造價計繳。
(三)凡依原訂造價計繳掛號之案件,其辦理變更設計時得依原訂造價計繳設計、監造費及事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