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重申有關本市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場所應依規定頻率於期限申報,逾期申報者,本局當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發佈日期 : 2022-01-07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瀏覽人次:613
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
發文日期 | 2022-01-06 |
發文字號 | 新北工使字第1102518481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2-01-07 |
收文字號 | 0219 |
有關重申本市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場所應依規定頻率於期限申報,逾期申報者,本局當依建築法規定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