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辦理114年度「全體會員團保專案」暨「會員及眷屬團保自費加保專案」,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敬請會員詳讀知悉,自費加保部分歡迎踴躍參加,請查照。
發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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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04-01 |
發文字號 | 新北市建師字第0395號 |
主旨:本會辦理114年度「全體會員團保專案」暨「會員及眷屬團保自費加保專案」,相關事宜詳如說明,敬請會員詳讀知悉,自費加保部分歡迎踴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辦理「114年度會員團體保險專案」會員保險費用由本會全額支付,
無需申請及繳費,本案所稱會員皆含會務人員,相關事宜如下:
(一)保險期間:114年5月16日零時起至民國115年5月15日午夜12時止。
(二)保險費用:會員保費由本會全額支付(最高承保至85歲續保至90歲)。
(三)承保年齡、險種(詳細說明如附件1)及保額: 單位:元
承保年齡、 險種、保額 |
傷害險 |
特 定 傷害險 |
醫療限額 傷害險 |
住院醫療 健康險 |
86-90歲 |
20萬 |
20萬 |
2萬 |
600/日 |
81-85歲 |
80萬 |
80萬 |
2萬 |
1200/日 |
80歲以下 |
100萬 |
100萬 |
2萬 |
1200/日 |
*另有:
1.骨折未住院傷害保險:85歲以下:150~600元/日,86-90歲:75~300元/日(依X光片判定骨折位置及程度計算)。
2.醫院各項雜費:80歲以下:5,000元,81-85歲:3,000元。
3.外科手術費保險:85歲以下:1,000~30,000元,86-90歲:300~9,000元(依手術項目之限額內照收據上健保給付以外辦理實支實付)。
4.住院期間施行手術者,則依保單所列之「每日住院費」保險金限額將調整為1.5倍。(實支實付計算給付方式適用)
5.住院醫療保險金限額實支實付與轉日額擇優給付。
二、90歲以上會員未納入團體保險項目及86-90歲會員,依本會福利金預算編列及使用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本會辦理團體保險,如有會員因年齡因素被排除或折減理賠時,由公會參照團體保險給付標準,補助會員本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時之給付差額。」規定辦理。
※三、本次團體保險新增醫院各項雜費,65足歲(含)以上須提供健康聲明書(詳附件4),填寫完畢須郵寄正本至本會(如未提供健康聲明書,保險公司則不予承保醫院各項雜費之險種。)
四、會員及眷屬團保自費加保專案相關事宜如下:
(一)保險期間:114年5月16日零時起至民國115年5月15日午夜12時止。
(二)保險內容:保險內容詳次頁,眷屬如欲加保者,會員本人需先行自費加保後,眷屬始得附加,惟自費專案加保有最高年齡限制。
1.會員本人:承保年齡15足歲以上至85歲止。(28年11月17日後出生可保)
2.配 偶:承保年齡15足歲以上至85歲止。(28年11月17日後出生可保)
3.子 女:承保年齡0歲以上至23歲。(90年11月17日~99年5月16日出生可保計劃3)。因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5足歲之子女(99年5月17日後出生可保計劃4),僅開放投保:醫療限額傷害險,住院醫療日額險,骨折未住院傷害險及外科手術費保險。
(三)自費案計劃別內容及保費: 單位:元
計 劃 別 |
計劃1 |
計劃2 |
計劃3 |
計劃4 |
投保對象 ∖ 險種名稱 |
會員本人 (28年11月17日後出生可保) |
配偶 (28年11月17日後出生可保) |
15足歲-23歲 未婚子女 (90年11月17日~99年5月16日出生可保) |
15足歲以下子女 (99年5月17日後出生可保) |
團體一年傷害保險 |
200萬 |
200萬 |
200萬 |
----- |
團體特定意外傷害 給付附加 |
200萬 |
200萬 |
200萬 |
----- |
團體一年醫療限額 傷害保險 |
----- |
2萬 |
2萬 |
2萬 |
團體一年住院醫療 健康保險(住院費) |
----- |
1,200元 |
1,200元 |
1,200元 |
團體一年住院醫療 健康保險(手術費) |
----- |
1,000-30,000元 |
1,000-30,000元 |
1,000-30,000元 |
團體骨折未住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
----- |
600元 |
600元 |
600元 |
每人年繳保費 |
384元 |
2,014元 |
2,014元 |
1,630元 |
五、特別說明:
(一)個人於所有保險公司投保金額之總計,若超出元大人壽公司核保限額者將無法承保,敬請見諒。
(二)新加保者65足歲(含)以上須提供健康聲明書,超過85歲無法承保,敬請見諒。
六、如欲辦理自費保險請填寫附件2,不須自費加保之會員,無需填寫。
七、受理申辦及繳費期間:即日起至114年5月2日止。
八、繳費方式如下:
恕不接受電話及未附電匯單或信用卡付款單之會員配偶及子女申請書。(會員本人保險費用已由本會支付,無需繳費)
方式 |
說明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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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 |
現金 |
至公會繳交。 |
限請於上班時間。 |
方式二 |
電匯 |
帳號:合作金庫板橋分行 0110-717-271718 戶名: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限請於上班時間內傳真(02-89534426)或e-mail至ntc102@ntcaa.org.tw並立即來電確認是否收到。 連絡人:陳奕瑜小姐 電話8953-4420分機102。 |
方式三 |
信用卡 |
填寫信用卡刷卡表單(如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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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恕不接受電話及未附電匯單或信用卡付款單之會員配偶及子女申請書。 2.會員團體保險本人保險費用已由本會支付,無需繳費!如需自費加保才要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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