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工程造價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建築執照工程造價標準表」名稱及其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生效。有關會員業務酬金代收轉付部分,詳如說明
發佈日期 : 2020-08-19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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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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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8-19 |
發文字號 | 新北市建師字第0834號 |
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建築執照工程造價標準表」名稱及其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生效。有關會員業務酬金代收轉付部分,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新北市政府109年7月28日新北府工建字第1091367739號令辦理。
二、會員得於109年10月31日前檢附與業主簽訂之委託契約書(應載明詳細地號)影本向本會報備,業務酬金部分仍採原訂工程造價計算。
三、凡依原訂工程造價所繳交之業務酬金案件,其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時得依原訂工程造價繳交。
四、報備案件限於109年10月31日前提出掛號,逾時依新工程造價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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