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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重申有關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或監造或將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請恪守本分,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本人依法簽證負責。
發佈日期 : 2022-03-07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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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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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02-25 |
發文字號 | 新北工建字第1110370374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2-03-01 |
收文字號 | 1609 |
重申有關建築師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或監造或將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請恪守本分,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本人依法簽證負責,以符建築法、技師法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