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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轉知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臨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 2024-01-24
發文字號 新北府城開字第1130154067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4-01-24
收文字號 0659

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臨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