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新北市政府轉知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臨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4-01-24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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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新北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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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1-24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城開字第1130154067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4-01-24 |
收文字號 | 0659 |
有關容積移轉申請案接受基地臨接道路寬度為6公尺以上未達8公尺或8公尺者,於書面要件審查階段應備證明文件之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