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邊選單開關

最新消息

:::
轉知

本會自111年1月1日起調整建築執照加強技術審查收費為原收費標準,請查照。

發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1-12-16
發文字號 新北市建師字第1222號

主 旨:本會自105年11月1日起試辦「精進建築執照審查作業流程方案」,並於1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惟暫以特惠方案提供協審服務至今業已5年,近年因各項成本大幅提升,為增進審查服務,自111年1月1日起調整建築執照加強技術審查收費為原收費標準,內容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為增進各項服務,本會自111年1月1日起,建造執照掛號申請之案件,將不分建築物規模,恢復原審查收費及調整報備案件費用如下:

(一) 本會受理加強技術審查費用將依「建築執照加強技術審查收費辦法」核算,惟每件不得低於6000元或超過200000元。

(二) 案件經初審及改正復審一次後倘需再行審查者,每次另收取審查費原1000元調整至1500元,於審照室繳交。

(三) 案件撤案或遭駁回者,審查費用依審查次數每次扣除6000元至無餘額止,剩餘部分退還。無審查次數者,酌收行政作業費3000元,餘款退還。

(四) 案件依執照核准之法定工程造價結算審查費用,金額差距超過1000元者多退少補。

(五) 變更設計案件,以變更後之工程造價增加額計算其協檢費用,惟計算後之協檢費金額低於6000元者,以6000元計,超過200000元者,以200000元計。

(六) 111年1月1日起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掛號之報備案件,原每件收取500元調整至1500元,費用於審照室繳交。

(七) 「僅申報變更起造人」報備案件:改為自然人,每件以3000元收取;改為法人,每件以6000元收取,費用於審照室繳交。

(八) 「僅申報變更設計人」報備案件:每件以3000元收取,費用於審照室繳交。

  二、設計建築師得於111年3月31日前掛號並檢附與業主簽訂之委託契約書影本(應載明詳細地號,請蓋事務所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向本會報備,則該案加強技術審查費用收費標準仍依本會特惠方案辦理,每件不得低於6000元或超過60000元。逾時依本次調整收費方案繳交審查費用。

三、隨函檢送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執照加強技術審查收費辦法(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