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經濟部水利署函「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其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過渡條款規定已於今(109)年1月31日屆期,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義務人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
發佈日期 : 2020-04-08
資料來源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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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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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0-03-18 |
發文字號 | 經水河字第10916029570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03-25 |
收文字號 | 1839 |
轉知經濟部水利署重申自108年2月1日施行之「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其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過渡條款規定已於今(109)年1月31日屆期,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義務人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詳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