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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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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旅遊活動

本會舉辦「北越沙壩六日遊」活動(共3梯次),歡迎會員及眷屬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發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5-01-03
發文字號 新北市建師字第0015號
發佈日期 2025-01-06
活動日期 2025-04-06-4月11日(星期日~五)(平日)、4月7日-4月12日(星期一~六)(平日)~2025-04-18-4月23日(星期五~三)(假日)

主旨:本會舉辦「北越沙壩六日遊」活動(3梯次),歡迎會員及眷屬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  報名時間:11418()上午10時起開放報名,提前報名者將視同18()下午130分報名。

二、各梯次之辦理日期、名額、報名截止日及連絡人詳如下表:

梯次

辦理日期

名額

報名截止日

連絡人

1梯次

406-11日(星期日~)(平日)

22

123

陳奕瑜

(分機102)

2梯次

407-12(星期一~)(平日)

22

3梯次

418-23(星期五~)(假日)

22

集合時間地點:依各梯次航班時間(去程),提早2小時自行前往桃園機場集合。

三、報名資格:限本會會員及眷屬,會員未報名時不接受眷屬參加,且僅得報

    名同梯次為限(會務人員比照會員辦理)

※會員之眷屬包括配偶及會員直系親屬,單身會員之攜伴者及行動不便會員之

  照顧者。

四、報名所需資料:報名表、護照影本、彩色2吋照片2 (簽證用)

1:報名成功與否請於2月10日後自行至公會網站查詢。

2:護照正本請於說明會當日攜至公會。(如需新辦護照,務必事先提出)

3:俟報名完成後另行通知說明會時間。

4:俟報名截止後另行通知加入LINE群組。

五、旅遊費用、注意事項詳下表:

旅遊費用

報名時請先繳訂金,經濟艙每名新台幣15,000,團費餘款於旅行社辦理說明會時繳清,可刷卡不加手續費。(註:團費不含護照)

費用

包含

1.來回團體機票。

  參考航班:

去程/回程

起飛

抵達

 

起飛時間

抵達時間

去程

桃園

河內

中華航空 CI-793

15:20

17:40

回程

河內

桃園

中華航空 CI-794

17:50

21:30

2.表列之行程、住宿、餐食、交通、景點門票等費用。

3.依行程每人投保履約險意外責任險500萬元、醫療險20萬元。

 (***旅客15歲以下/70歲以上者旅責險投保上限250萬元、醫療險20萬元)

4.司機、導遊、領隊小費、機場稅金、越南簽證。

5.集合地點-桃園機場第一航廈。

費用不包含

1. 行程表上未表明之各項開支,自選建議行程交通及應付費用。

2. 純係私人之消費(如飲料、酒類、洗衣、電話費及私人交通費等)。

3.護照新辦NT$ 1,500/人。

需準備:1.身分證正本. 2.照片二張(半年內近照)3.舊護照正本4.連絡電話

備註:從未辦過護照者需先備妥雙證件(身份證加健保卡或駕照)需先前往轄區內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護照過期新辦則免。

注意事項

1.住宿酒店:兩人一室,若指定單人房,請補單人房差新台幣13,000 元。

2.依繳訂金費用順序報名額滿為止。

3.本團由桃園機場出,桃園機場回。

4.護照新辦者或行程有任何疑問者,請洽勁新旅行社有限公司夏德仁先生(手機)0910-069740  公司 02-2511-8488辦理。

六、活動團費如下:

梯次

日期

2人一室

1人一室

1梯次

0406-11(~)(平日)

經濟艙43,900

經濟艙56,900

2梯次

0407-12(~)(平日)

3梯次

0418-23(~)(假日)

經濟艙45,900

經濟艙58,900

七、報名額滿時,仍可繼續報名候補(不需先繳交訂金),視退出人數遞補之。

八、報名繳費方式:

繳費方式

說明

備註

方式一

現金

至公會繳交

僅限於上班時間。

方式二

電匯

帳號:合作金庫板橋分行(006)

     0110-717-271718

戶名: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請於上班時間內連同「報名表」傳真至8953-4426,並請立即來電8953-4420分機102陳奕瑜小姐確認是否收到。

方式三

刷卡

傳真或e-mail至公會

統一由旅行社至公會辦理刷卡。

※恕不接受電話及未附電匯單或刷卡單之報名表。

九、已完成報名並經旅行社向航空公司訂位確定,或於報名截止日期後因有要務取消參加者,其扣款標準如下(以下日期包含例假日),且不得由他人頂替:(取消者須以書面簽署正本繳回公會並請以電話確認)

1.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十、請考量個人狀況,切記攜帶個人必備藥品,山區蚊蟲多自備防蚊藥,穿著便裝、防寒外套、防滑鞋及雨具、防曬品等。

十一、本活動適用會員福利多元化方案。

十二、旅遊當日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時,以氣象局發布或飯店所在地縣市政府頒布《停止上班上課》為判定準則,得以取消旅遊活動。

十三、本活動為公會受參加會員及眷屬之委託,代為與旅行社辦理相關旅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