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舉辦「斯里蘭卡九日遊」活動(共2梯次),歡迎會員及眷屬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114年12月8日(一)上午10時起開放報名。恕不接受提前報名)
| 發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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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5-12-03 |
| 發文字號 | 新北市建師字第1427號 |
| 發佈日期 | 2025-12-05 |
| 活動日期 | 2025-12-08上午10時~2025-12-15 |
| 站外報名網址 | 現金(至公會繳交)、電匯、填寫信用卡刷卡表單 (如附件) |
本會舉辦「斯里蘭卡九日遊」活動(共2梯次),歡迎會員及眷屬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報名時間:114年12月8日(一)上午10時起開放報名。(恕不接受提前報名)
二、各梯次之辦理日期、名額、報名截止日及連絡人詳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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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次 |
辦理日期 |
名額 |
報名截止日 |
連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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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梯次 |
3月07-15日(星期六~日) |
共26名 |
12月15日 |
黃筱涵 (分機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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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梯次 (預備梯) |
3月14-22日(星期六~日) |
共26名 |
三、集合時間地點:依各梯次航班時間(去程),提早3小時自行前往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國泰航空櫃台集合。
參考航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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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程/回程 |
起飛 |
抵達 |
航 班 |
起飛時間 |
抵達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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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程(第一天) |
台北 |
香港 |
國泰航空CX443 |
15:50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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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程(第一天) |
香港 |
可倫坡 |
國泰航空 CX611 |
20:10 |
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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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程(第九天) |
可倫坡 |
香港 |
國泰航空 CX610 |
00:45 |
08:40 |
|
回程(第九天) |
香港 |
台北 |
國泰航空 CX494 |
10:25 |
12:20 |
四、報名資格:限本會會員(含會務人員)及眷屬(眷屬包括配偶及會員直系親屬,單身會員之攜伴者及行動不便會員之照顧者),會員未報名眷屬不得參加,且僅得報名同梯次為限;退會會員、退休會務人員、遺眷得全額自費報名參加,但以在會會員優先。
五、報名所需資料:報名表、護照影本、彩色2吋照片2張 (簽證用)。(請於報名截止日12月15日前繳齊)
註1:報名成功與否請於12月22日後自行至公會網站查詢。
註2:護照正本請於說明會當日攜至公會。(如需新辦護照,請事先提出)
註3:俟報名完成後另行通知說明會時間。
註4:俟報名截止後另行通知加入LINE群組。
六、團費:包含領隊、司機小費、保險、斯里蘭卡落地簽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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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次 |
日期 |
2人一室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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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梯次 |
115年3月07-15日(六~日) |
25人以上 經濟艙69,500元 20-24人 經濟艙70,000元 15-19人 經濟艙7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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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梯次 (預備梯) |
115年3月14-22日(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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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指定單人房,須補差額25,000元。 ※每梯次報名不滿16人時取消出團,依繳交訂金費用順序額滿為止;報名額滿時,仍可繼續報名候補(不需先繳交訂金),視退出人數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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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繳交訂金及護照代辦事宜:
(一)報名時請先繳交訂金每名新台幣30,000元,團費餘款於旅行社辦理說明會時繳清。(註:團費不含申辦護照費用)
(二)如需旅行社代辦護照NT$1,800元/人。
1. 請準備:身分證正本、照片二張(半年內近照)、舊護照正本、連絡電話、代辦委託單。
(備註:未曾申辦護照者需先備妥雙證件(身份證加健保卡或駕照),需先前往轄區內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護照過期新辦則免。)
2. 辦理新護照或護照過期者,請洽行家旅行社02-25168000分機775謝秀貞副理辦理。
八、報名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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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方式 |
說明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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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一 |
現金 |
至公會繳交 |
限請於上班時間內連同「報名表」傳真至8953-4426,並立即來電8953-4420分機102黃筱涵小姐確認是否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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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 |
電匯 |
帳號:合作金庫板橋分行 0110-717-271718 戶名: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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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三 |
刷卡 |
填寫信用卡刷卡表單 (如附件) 由公會代為轉交旅行社刷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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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不接受電話及未附電匯單或刷卡表單之報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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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已完成報名並經旅行社向航空公司訂位確定,或於報名截止日期後因有要務取消參加者,其扣款標準如下(以下日期包含例假日),且不得由他人頂替:(取消者須以書面簽署正本繳回公會並請以電話確認)
1.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 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十、報名表及行程表詳附件。
十一、本活動適用會員福利多元化方案。
十二、旅遊當日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時,以氣象局發布或飯店所在地縣市政府頒布《停止上班上課》為判定準則,得以取消旅遊活動。
十三、本活動為公會受參加會員及眷屬之委託,代為與旅行社辦理相關旅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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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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