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轉該部113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令掃描檔1份(核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4-01-29
資料來源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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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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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4-01-16 |
發文字號 | 國署建管字第1130008492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4-01-29 |
收文字號 | 0772 |
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轉該部113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令掃描檔1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