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邊選單開關

法規專區

:::
内政部

內政部函請轉知所屬,於辦理或監督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1-02-22
發文字號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2901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2-24
收文字號 1304

轉知內政部函請轉知所屬,於辦理或監督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