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
內政部函請轉知所屬,於辦理或監督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
發佈日期 : 2021-02-26
資料來源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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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
| 發文日期 | 2021-02-22 |
| 發文字號 | 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2901號 |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 收文日期 | 2021-02-24 |
| 收文字號 | 1304 |
轉知內政部函請轉知所屬,於辦理或監督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