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業經該署修正名稱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發佈日期 : 2021-01-05
資料來源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瀏覽人次:844
發文單位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日期 | 2020-12-29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E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0-12-31 |
收文字號 | 8947 |
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業經該署於109年12月29日以環署土字第1091210318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