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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函該處所轄高雄地區各園區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處理原則法令,自即日起比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請查照。

發文單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發文日期 2023-04-06
發文字號 經加二建字第1120101618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3-05-05
收文字號 經加二建字第1120101618號

轉知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函該處所轄高雄地區各園區之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處理原則法令,自即日起比照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