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政府
澎湖縣政府函訂定「澎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3-05-11
資料來源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瀏覽人次:912
| 發文單位 | 澎湖縣政府 |
|---|---|
| 發文日期 | 2023-04-26 |
| 發文字號 | 府建管字第1120845134號 |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 收文日期 | 2023-05-11 |
| 收文字號 | 3925 |
轉知澎湖縣政府函訂定「澎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案件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