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邊選單開關

法規專區

:::
各種單位

有關「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若非由承辦建築師直接複委託者是否仍負連帶責任」乙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發文日期 2026-03-04
發文字號 全建師會(115)字第0172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6-03-06
收文字號 1160

有關貴會函詢有關「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若非由承辦建築師直接複委託者是否仍負連帶責任」乙事,詳如說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