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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

內政部於110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2,定自111年7月1日施行。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2-03-10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1108210092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2-03-16
收文字號 2182

轉知內政部於110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2,業經該部會銜經濟部於111年3月10日以台內消字第1110821009號、經能字第11104600850號令定施行日期,請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