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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轉知有關本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第3條第1款管理服務人員執勤室及其「必要設施」之使用用途,請本市92年12月9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設有管理組織者,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日期 2024-01-23
發文字號 新北工寓字第1130151546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4-01-24
收文字號 0632

有關本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第3條第1款管理服務人員執勤室及其「必要設施」之使用用途,請本市92年12月9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設有管理組織者,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