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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轉知該市自111年8月1日起,凡申請掛號之建造執照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除應檢附相關鋪面防滑試驗報告外,對於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07-12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50671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2-07-25
收文字號 6399

轉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該市自111年8月1日起,凡申請掛號之建造執照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於申請使用執照時,除應檢附相關鋪面防滑試驗報告外,對於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