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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轉該部113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令掃描檔1份(核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發文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發文日期 2024-01-16
發文字號 國署建管字第1130008492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4-01-29
收文字號 0772

轉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轉該部113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令掃描檔1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