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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內政部營建署函有關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可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之限制1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2022-06-06
發文字號 營署建管字第1110038391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2-06-17
收文字號 5199

轉知內政部營建署函有關82年4月13日以前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併同其他土地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可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之限制1案,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