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規劃設計公共工程拆除建築物時,所產生之營建混合物是否能於現場分類後現地回填所餘之營建土石方疑義等情1案。
發佈日期 : 2022-11-23
資料來源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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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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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2-11-09 |
發文字號 | 營署建管字第111212076號 |
收文單位 |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
收文日期 | 2022-11-16 |
收文字號 | 10054 |
轉知內政部營建署有關規劃設計公共工程拆除建築物時,所產生之營建混合物是否能於現場分類後現地回填所餘之營建土石方疑義等情1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