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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轉知內政部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5條之1條文,名稱並修正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條文。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日期 2022-12-28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1108216884號
收文單位 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3-01-06
收文字號 0213

轉知內政部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5條之1條文,名稱並修正為「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條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